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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代表联名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刑法库

刑法库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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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按

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你支持吗?今年两会,“熊孩子”们让代表委员操碎了心……
本文转自中国普法。


30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12岁就该担刑责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


刘希娅(资料图 摄影/中国网 刘昌)


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除从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该《议案》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此外,议案也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父母履职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细则: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在第十一条规定之后,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不能犯罪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张军说,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 李峥苨/摄


张军举例称,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并请省级检察院同步落实。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


最高检报告也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网友:支持,未成年不是犯罪理由


@七小猫:绝对支持!现在小孩14岁早就知道一堆事了。支持,现在孩子都早熟!


@闲晚 : 支持!未成年不是犯罪的理由


@一只村草 : 强烈支持!!!多少孩子仗着自己小干尽了坏事!


@布布布李 :不可以将“未成年”做为保护伞!犯罪行为,不可姑息


也有网友表示,是时候重新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了:


@Baby--Five:不是年龄的问题好吗,是应该重新解释“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在受到侵犯和伤害的时候优先保证他们的安全和成长,而不是在无意识触犯法律,甚至有意识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时候因为“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能力而不追究这个是,凡是侵害他人的无论年纪必须受罚啊!


还有人建议,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和学校同样有责任,对于监护人的失职更应惩戒:


@黑法师: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普遍提高,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责任,应该加大教育力度!


@亚夏何云:应该父母同等担责


@潇宝的糯米团:支持,未成年不是犯罪的借口,对于监护人的失职更应该严惩到底


@雪情人2010:难道对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不是重点吗?


@素面朝天:这么专业的问题还是交给法律专家来权衡吧。



关于孩子,代表委员也操碎了心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就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演员冯远征


要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学校,这些学校可能与技校合并,学习教育可以是像部队生活一样,还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救助,解决他们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廖仁旺



少年审判机构则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应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并配备专门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少年案件,最终实现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分离。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高效的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


这些建议,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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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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